有關保證金融資的優點、運作方式及風險

1. 優點
保證金融資是以客戶存放在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賬戶的證券作為貸款抵押品,我司按持有證券的抵押比率向客戶提供貸款。

1.1 循環使用的額外資金
保證金融資讓客戶可以因應市場的變動,運用更大的資金購買證券,掌握每個投資良機。

1.2 備用額度
如客戶購買證券的款項未能如期存入我司賬戶,保證金額度將自行啟動以交付交易費用,避免因逾時交收而產生過期利息。

2. 運作方式

2.1 保證金融資計算
保證金貸款是以“可抵押證券總值”計算。假設客戶持有證券甲200,000股,申請作保證金融資。

  1. 證券甲數量:                          200,000股
  2. 證券甲現價:                          每股HK$20
  3. 證券總值:                              港幣4,000,000
  4. 證券甲抵押比率:                  40%
  5. 「可抵押證券總值」:          港幣4,000,000 x 40% = 港幣1,600,000

假設我司經審批後給予客戶貸款額度同為港幣1,600,000,客戶可使用此金額作為上限以買入更多證券。

2.2 追繳保證金
(詳情請按此參閱我司之「保證金交易協議書」第2點)

如證券價格下跌或個別證券抵押比率遭調低,客戶已借入融資金額將有可能高於可抵押股票證券總值,令賬戶產生「追繳保證金的情況」。

情況一:假設保證金額度港幣160萬已全部使用,而可抵押證券總值大幅增加,客戶可聯絡我司再增加保證金額度,享用更大的備用信貸額度。

情況二:假設保證金額度港幣160萬已全部使用,由於持有證券價格下跌而引致可抵押證券總值減少,將觸發需補繳保證金情況。假設客戶持有證券之「可抵押證券總值」下跌至港幣120萬元,客戶需補繳保證金港幣40萬元。

一般情況下,我司會利用短訊或電郵方式通知客戶立即存入足夠款項或指定證券以補繳貸款差額。如追繳保證金情況嚴重,我司有權為客戶賬戶強行平倉,。

2.3 保證金融資額度重檢
我司會每年會對保證金賬戶作定期重檢,並以郵寄方式通知客戶保證金融資額度續期事宜。


2.4 保證金融資接受的抵押品
我司接受抵押的證券包括恆生指數成份股、國企股,以及深指及上證B股部份證券。關於其他可作保證金融資的證券詳情,請與我們聯絡。

2.5 保證金融資利息

2.5.1 保證金利息是「每天計算」並在每月月底扣賬。

2.5.2「固定利率」為我司「優惠年利率+1.5%」。

2.5.3 如果客戶的未償還餘額超過我司許可的保證金限度,則超過保證金限度部分將按現時市場優惠年利率加5%或我司自主確定的利率收取懲罰性利息。

條款及細則:
本公司保留隨時調整融資年利率之權利。

本公司保留隨時更改任何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如有任何爭議,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

風險披露:此服務不應被視為亦不構成本公司向任何人建議或推介上述任何投資產品及項目。投資涉及風險,股票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股票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股票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證券孖展客戶提供授權書容許證券公司存放、抵押及再質押其證券,以取得證券交易融資、財務通融,或清償債務及履行其交收責任,存在一定風險。

 

3. 風險
(詳情請按此參閱我司之「保證金交易協議書」第8點)

3.1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3.1.1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有關證券公司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

3.1.2 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

3.1.3 按市場波動情況,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

3.1.4 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

3.1.5 客戶將要為客戶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

3.1.6 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3.2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證券公司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證券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客戶的證券公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證券公司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證券公司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上述證券公司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證券公司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